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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夜强行拉郎配!三问安徽药招凭什么???

平安夜,对于医药人来说,并不都是铃儿响叮铛。就如同当晚下发的安徽常用药品及第二批抗癌药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方案,刀刀剔骨,招招戳中痛处。

方案提出,以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试点, 逐步推广至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有企业( 含国有控股企业) 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以下统称公立医疗机构) ,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原则上采购周期为二年。此次带量采购品种,以采购额分别占 2018 年度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抗生素类( 头孢菌素类及相关药品) 化药 90%的产品(66个药品),第二批抗肿瘤类化学药品 80%的产品(47个药品)为基础。共计113个药品将进行带量采购。

方案要求,参考2016年以来全国省级中标价的最低价、省属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实际采购价的中位数价、平均价、最低价及“两票制”的第一票价格, 由专家论证议定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药品的入围价。确认接受谈判议价药品入围价的企业视为入围企业。同时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 按照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谈判成功药品年度总用量的 60%-70%估算采购总量, 进行带量采购。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带量采购谈判价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特别强调,对于已列入谈判议价范围的药品,如企业不参加谈判或谈判不成功,该药品所属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规格及包装药品均列入监测预警目录,对药品采购及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方案要求,省药采平台将对谈判成功药品设立单独采购交易模块,并进行标注标识,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对谈判成功药品必须网上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笔者看完安徽这份言之凿凿的采购方案,有三个问题,想问一下安徽药招组织方,如下:

一、 二次议价不能成为一面遮羞布。方案一方面要求要参考省属公立医院2018年度实际采购价的中位数价,一方面又要求对谈判成功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请问,安徽之前有没有二次议价?且不说16+1是在安徽省2012年县级招标及2014年基本用药招标基础上形成的,笔者想问一下目前部分公立医院有没有存在再次议价的现象?如果没有,为什么方案要求参考医院实际采购价的中位数价?!一方面要求采集医院实际采购价的中位数价,一方面要求新标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这也太难为“二次议价”这个概念了,用的时候放在政策中,不用的时候弃若敝屣。

二、 不能曲解带量采购的概念。此次方案要求,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 按照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谈判成功药品年度总用量的 60%-70%估算采购总量, 进行带量采购。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带量采购谈判价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举个例子,某药品上年卖100盒,今年用70盒的量来换更低的价格?这是什么逻辑?就像最近出台的XX市(该地市已经搞得药企鸡飞狗跳)带量采购为例,在方案入围降幅方面根据质量分层和2018年实际使用量的量价关系制定入围目标降幅。同通用名不同质量层次2018年实际用量占比大于50%列为A组,小于50%的列入B组。A组品种入围降幅在全国最低价基础上不低于20%。B组品种入围降幅在全国最低价基础上不低于10%。随后,为了赢得更多的量,在此基础上还要进行梯度降价。无论是此次的安徽也好,还是上面的这个XX市也好,这明显的是用小降价换得极小的采购量,用大降价换得小的采购量。如果要换取大采购量,那价格基本上就要血本无归了。如果真要是如此去理解带量采购的真正意义的话,那么,再过几年,随着大量小杂乱的厂家一起,许多原本有志于做强做大仿制药的正规大中型企业也避免不了被迫转型甚至关闭生产线的风险。难道带量采购的逻辑是这样的?!

三、 不中标就重点监控为哪般?!方案要求,对于已列入谈判议价范围的药品, 如企业不参加谈判或谈判不成功, 该药品所属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规格及包装药品均列入监测预警目录,对药品采购及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这就很令人搞笑了,笔者想问一下,市场买卖自由人所众知,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鼓励市场充分竞争,就算是市场竞争不充分,那么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交由市场决定即可。中标就是中标了,不中标就不中标,但强制进行监控恐有不妥!

好有一比:古代,公主巡街选驸马,如果恰好遇到了眉清目秀的帅气书生就非要一见钟情当夜洞房花烛。但有没有考虑到这个准驸马结过婚或者已经有心仪之人?万一这个书生不同意呢?难道书生不同意,公主就要下令把他送到宫里的敬事房去净身?!

文至最后,笔者也想说两句话,与所有人共勉: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与天斗与地斗千万不要与市场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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