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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举报自己者”是“精神病”,院方未免过于偏激

精神病不是一顶可以避祸的帽子,无论是给自己,还是给别人。

近日,举报三部曲轮番上阵。从举报企业15元回扣开始。此次是否为同行竞争导致举报,我们尚且无从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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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导师,因为说的是每个支架回扣一万元,对于这个数额及真实性,尚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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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自己,这个应该比上举报导师的鱼死网破,更加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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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两起案件,尚无其他进展,但举报自己案却有了新的突破。涉事院长称举报人是“精神病”。理由是“他住过院的”、“他行为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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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举报真实性是否存疑,院方这种说法有失偏颇。

一、如果举报人存在精神病史,是否可以继续行医?

如果有相关规定,有精神病史的人员不得继续行医。那么院方就应该将举报人安置到其他岗位或者安排离职,当然,处于社会责任感,一般都会调换岗位。现在的状况是举报人依然在行医,那么院方是否属于渎职或失职?

如果没有规定有精神病史的人不得行医。那么也必然会有其他考核对医师状态有考核,至少是有相关鉴定部门认可,目前不存在发病诱因或其他证明不会有发病风险。否则院方未对其发病风险及对其他人员的影响作出评估,就允许上岗接诊,那么院方是否属于渎职或失职?

二、行为偏激,不能等同于精神病

人是社会化动物,但有的人可能终生都不愿意被周围人同化。这同精神病病理有本质区别。不能因为偏激而扣上精神病的帽子。况且,精神病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只是因为在海南安宁医院接受过住院治疗就视为精神病,这种思维方式,在医疗机构极具危害性。换句话说,在没有正式鉴定书的情况下,称举报人是精神病,是种人格侮辱。

三、即使举报人员真的是精神病,做出的举报依然有效

一个举报是否成立,不是看举报人身份,而应把侧重点放到举报事件的真伪上。即使真的发病状态,也应该把重心放到调查举报人描述的事实是否存在上。

四、面对调查,先质疑举报人的动机有失公允

长久以来,动机似乎成了一个判定事情是否合适的标准。这是极为错误的。你不能因为一个未发生的事,甚至有可能根本不会发生的事,来推翻已经发生的事实。

我救了姑娘,你说我贪图女色;我救了老人,你说我为了名声;我救了孩子,你说我为了图报答;我救了你,你说我为了封你的口舌。这种思维套路不能用。防人之心不可无,但您这属于害人之心天天有。

在回扣问题接连发生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对于每一起举报都视为重大事件。这其实是对医疗机构的一种保护。真金不怕火炼,经得起调查,为自己医院,也为药企供应商出一份清白书,十分必要。对于堵住悠悠众口,也十分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不反思自己管理行为是否有错,却第一时间称举报人精神病,不仅是政治不正确,也是有失医疗机构的专业属性。希望监管部门能给大家一份详尽的结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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