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个药品纳入广东医保“双通道”管理(附目录)
国家医保局紧急通知:要求2021年新增的67个医保谈判药品原则上均应纳入各省"双通道";12月底前应及时做好挂网工作;2022年1月1日前,67个谈判药在各省至少1家定点医院/药店能买到并报销。
此前上海率先开展74种新增医保药品挂网,广东也明确将291个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并要求每月15日前按规定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情况。
近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通知,自2022 年1月1日起,所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及其同通用名药品、已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粤医保发〔2021〕50号)原国家谈判药品,均列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共计291个药品(具体见文末附表)。
“双通道”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与现行医保目录保持一致。原《广东省“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2021年)》(粤医保函〔2021 〕282 号),自2022 年1月1日起废止。
《通知》要求各地应优先将2021年国家新增的 67个谈判药品列入当地“双通道”药品范围。2022年1月1日始,对国家新增的 67个谈判药品,各地要确保每个药品在本市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并能正常报销。
各地要梳理国家新增的67个谈判药品是否在本市门诊特定病种用药范围内,对不在用药范围内的国家新增谈判药品的费用,应实行单独支付,并于2021 年12月31日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2021年谈判药品已在省内药品采购平台挂网,要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对于医疗机构无法配备的谈判药品,要强化“双通道”药店对谈判药品的配备,通过处方流转保障供应。
此外,《通知》要求2021年12月27日前将当地配备新增67个谈判药品的医疗机构(药店)名单报送省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各地要要严格落实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制度,每月15日前按规定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情况。
广东明确,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纳入“双通道”管理
在今年的9月15日,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卫健委、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按总额付费方式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
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
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施行单独支付政策。
此次,《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
零售药店准入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建立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定期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鼓励“双通道”药店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